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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法交融 护“未”成长
近日,高安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。其中,六名被告人中有两人年仅15岁。
案件起因是未满16周岁的被告甲搭载同样未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乙,驾驶电动摩托车逆行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,迎面撞上原告。基于原告年龄较大,此次车祸受伤较为严重,经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;而两位未成年人无实际经济能力予以赔偿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
经初步了解和摸查,承办法官及时将案件从诉前调解阶段转为立案,加快了审判节奏,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,告知其相关权益。
经开庭审理,被告不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,而且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,申请调查取证。基于案件当事人的年龄特殊性及案件涉及矛盾的尖锐性,承办法官一方面对被告的重鉴申请和取证申请依法准许,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原告、被告双方调解。经两次庭审及两次调解,原告分别与两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的一致意见,并由法官见证交付相应赔偿款项,最终撤诉结案。(曾高峰 王文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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